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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7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6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2013〕6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2年度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湛府〔2013〕6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试点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3〕6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湛府〔2013〕6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75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3〕1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群众体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3〕1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21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湛价〔2013〕7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志办〔2013〕1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物价局关于建筑材料价格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价〔2013〕8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60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市区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保证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市区公共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公共供水(以下简称市区供水),是指市区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市水务局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卫生、环保、住建、规划、物价、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区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供水工作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制订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供水企业需新增取水口或扩大取水规模,必须符合湛江市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获得取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符合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其项目可行性方案须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方可办理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报批手续。   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市政道路建设或改造时,保证按照市政道路建设工期同步完成供水管道铺设;保证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符合城市规划的用户供水。   第八条计价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建设、维修、更换及检验,所需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   第九条从事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市区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湛江市市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报批。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单位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接受移交及投入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市区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有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和卫生监督管理,应当遵照《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水压与安全供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市区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订《供水特许经营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应当符合湛江市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三)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市区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五)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低压供水,须拟订恢复供水计划,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方可实施。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立即组织恢复供水抢修的同时向市民通告,尽快恢复供水,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生活必要用水;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劳动保护管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含健康证明);   (七)根据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在保证正常供水的同时,要及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管网进行更换,消除隐患,保证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自来水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举行听证后经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缴费时间由供水企业确定。   第十六条工商企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并按用途分别计价。确实难以分表计量、计价的,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用于计价结算的水表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检测认定。   第十七条未经供水企业提出审查意见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十八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涉及市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盗用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规划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市区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二十一条市政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市区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为保证市政消防栓的完好,除消防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当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相关供水企业,以便检查、重封。   第二十二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供水管制措施,统一调配城市供水,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有关城市供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办理有关手续和缴交有关费用,拒不改正的,可由供水企业暂停供水:   (一)无立户注册水表或未经报装用水的;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上取水或装泵抽水的;   (三)擅自更改用水性质的;   (四)擅自使注册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等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的;   (五)私自改变接水口位置和擅自拆动、改移、伪造注册水表位置的;   (六)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及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责令其停止危及或损坏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又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试行办法》(湛府发〔1989〕9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2013〕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防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防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6日 湛江市防风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热带气旋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防风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我市防风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热带气旋预警   (一)市气象局是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预报工作的部门,应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热带气旋的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为预警提供依据。   (二)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热带气旋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和供电、通信等部门提供预警信息。   二、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预警级别按热带气旋风力情况、对我市影响程度,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   (一)Ⅰ级预警   预计超强台风、强台风和阵风14级以上的台风将在未来24小时内登陆我市沿海。   (二)Ⅱ级预警   预计台风将在未来24小时内登陆我市沿海;预计超强台风或强台风将在未来24小时内虽不登陆我市但仍将对我市沿海地区造成重大影响;预计超强台风或强台风将在未来36小时内登陆我市沿海。   (三)Ⅲ级预警   预计强热带风暴将在未来24小时内登陆我市沿海;预计台风将在未来24小时内虽不登陆我市但仍将对我市沿海地区造成重大影响;预计超强台风或强台风将在未来   36小时内虽不登陆我市但仍将对我市沿海造成重大影响。   (四)Ⅳ级预警   预计热带风暴将在未来24小时内登陆我市沿海;预计强热带风暴将在未来24小时内虽不登陆我市但仍将对我市沿海造成重大影响;预计台风将在未来36小时内虽不登陆我市但仍将对我市沿海造成重大影响。   三、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发布   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分为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和台风红色预警信号等五个级别,沿海台风风球信号分为台风信号一号风球、台风信号二号风球、台风信号三号风球、台风信号四号风球和台风信号五号风球等五个级别。热带气旋预警由市气象局负责确定级别,经市三防指挥部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以公文形式发布。   防风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热带气旋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   当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五号风球时采取Ⅰ级响应行动。   当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四号风球时采取Ⅱ级响应行动。   当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三号风球时采取Ⅲ级响应行动。   当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二号风球时采取Ⅳ级响应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启动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决定启动。   (二)应急响应方案   1.Ⅳ级响应方案(蓝色预警信号、台风信号二号风球)   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二号风球,表示我市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1)市三防指挥部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密切关注热带气旋路径移动方向,适   时向指挥和副指挥报告;发出做好防御热带气旋工作的通知。   (2)市领导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报告,关注其动向。   (3)市气象局及时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市海洋渔业局通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求海上渔船及时返航回港避风,海上养殖户做好防风措施;海事部门对船舶发出防风预警信号;市农业局指导群众对成熟农作物进行收割,对未成熟农作物采取保护措施;市水务局通知各地加强对水利设施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工程抢险物料的准备。   2.Ⅲ级响应方案(黄色预警信号、台风信号三号风球)   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三号风球,表示我市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1)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将风情、路径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密切关注热带气旋路径及雨情潮汛;召开防风会商会及三防指挥部成员会议;向所有市直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下发防风通知;向防汛抢险民兵轻舟大队发出预先号令。   (2)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及时在岗在位;市三防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就位指挥岗位,组织全市展开防风行动;组织召开市三防指挥部会商会,全面部署防风工作。   (3)市气象局按要求启动防风响应;市水文局对全市水情作出预报分析;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海上作业人员100%上岸,出海渔船100%回港,并做好危房人员和低洼地人员转移的预案。市海洋渔业局、民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等成员单位分别派出工作组到各县(市、区)督导;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做好城区公共场所设施的加固和防风工作;市教育局发出幼儿园停课通知,并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抓好落实。   3.Ⅱ级响应方案(橙色预警信号、台风信号四号风球)   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四号风球,表示我市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1)市三防指挥部将风情、移动路径定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发出做好防风工作的紧急通知;组织召开市三防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检查各地防风准备工作情况和行政责任人在位情况;做好指挥部的保障工作。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风动员会;市四套班子领导到挂点县(市、区)第一线,督导做好防风机制的落实。市三防指挥部指挥、副指挥坚守指挥岗位;停止一切与防风工作无关的会议。   (3)各级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到一线检查防风措施的落实情况;宣传部门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各种手段,及时传播台风信息;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城区路树、广告牌进行加固;市旅游局关闭旅游场所;市海洋渔业局加强督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落实渔船全部回港避风、船上渔民全部上岸;各县(市、区)组织危房住户的人员、低洼地人员全部转移;供电部门检查供电设施、并集中抢险队伍,全力保障供电;市水务集团全力做好供水保障工作;通信部门全力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市教育局发出中小学停课通知,并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抓好落实;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室内大型集会。   4.Ⅰ级响应方案(红色预警信号、台风信号五号风球)   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或升挂台风信号五号风球,表示我市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1)市三防指挥部每2小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风情和移动路径,检查督促各级各单位防风Ⅱ级响应的机制的落实;严阵以待,及时上报下传领导的防风指令。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议,市四套班子的其他同志到挂点县(市、区)第一线督导做好防风各项工作的落实。指挥、副指挥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坐镇市三防指挥部,调遣抢险队伍,处置各种险情。   (3)各类主流媒体不间断播报台风路径及风力情况。落实“六个停”,即所有中、小学校停课,所有渡口停航,所有陆地车辆(除抢险和指挥车辆外)停止行驶,市区、城镇所有商场停止营业,所有建筑工地停工,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停止活动。严格落实Ⅱ级响应的各项工作;抢险队伍、人员、物资全部到位;重点水利工程专人看守,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都要在岗;通信、供电应急抢险队伍待命;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抢救准备工作;交通局做好抢险应急的车辆、船及其它交通工具的准备工作。   五、应急响应行动   (一)Ⅲ、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三防指挥部各工作组在市三防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   1.市三防办   承担市三防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水情、雨情、风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有关单位报告。负责市三防指挥部领导与各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负责执行市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2.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台风灾情及救灾行动。协助市政府领导和市三防指挥部处置灾情。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水务局   协助市三防指挥部进行防风调度,提供抢险技术指导。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各地防风抢险救灾。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防护和调度。及时掌握重点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4.湛江军分区   负责协调驻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有关事宜,应市三防指挥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请求,适时组织指挥部队参加防风抢险救灾行动。   5.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市防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负责协调管理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6.市气象局   发布热带气旋警报后,每6小时报送天气预报。发布热带气旋紧急警报后,每1小时报送一次气旋动态情况,并通过手机短信向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发送。并动态更新“12121”电话信箱内容。   7.市水文局   进入Ⅳ、Ⅲ级预警时每4小时对最新的水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   进入Ⅱ、Ⅰ级预警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主要控制站点实时水位流量以及降雨综合结果。   8.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指挥部的部署,备足应急车辆、船只,保障防风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2013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7期)

  9.市公安局   负责协调组织公安边防、武警、消防等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运输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10.市财政局   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及时拨付上级、市本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和按规定使用情况。   11.市农业局   指导农业各生产单位抢收成熟的农作物,并做好未成熟农作物的保护工作。   12.湛江海事局   检查和督促海上大型船只回港避风,负责海上遇险船只的搜救工作,负责琼州海峡船只防风期间的安全通航。   13.市海洋渔业局   检查督促全市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   14.市民政局   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好低洼地和危房人员的转移和安置。   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同时做好受灾群众的救灾工作。   15.市卫生局   及时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赶赴抗风抢险一线、灾区,开展防病治病,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1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组织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风抢险所需电力的供应。   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风抢险物资和受洪水淹浸区内的工矿企业人员转移。   17.湛江供电局   负责保障防风抢险及排洪设施的用电需要。   18.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   组织防风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队伍赶赴抗风抢险现场,保障省、市、县(市、区)防风等重点部门的通信畅通,保障“12121”电话的畅通。   19.市国土资源局   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20.市教育局   根据预警信号,及时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停课工作,并负责危险区域师生的安全转移。   21.新闻媒体   市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广播中心)收到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应急灾情通告后即向公众播发;《湛江日报》、《湛江晚报》、碧海银沙网站《图读湛江》栏目及时刊发应急灾情情况。   及时播发有关气象信息及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播发市三防指挥部的风情通报和有关防风部署。   风后宣传报道防风抢险救灾的先进事迹和各地各部门的重要防风动态。   22.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   提供防风的天气消息、警报、紧急警报、预警信号、通知、紧急通知的短信息发送平台。   (二)当出现Ⅳ级预警时,市三防办领导在岗带班,加强值班值守。掌握信息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技术人员会商风情,提出应对措施。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风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各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风抢险通信保障,保证防风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风通信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出现险情后,工程技术人员应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重点防风地区要组建相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部队、武警、公安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随时投入防风抢险。   (四)交通运输保障   由各级交通、铁路、运输企业等部门,按照预案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对救灾船舶应及时调配,对防风抢险人员、防风救灾物资运输应给予优先通行,当地交通部门协助当地政府落实渡口的安全。航道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做好水上救助工作,湛江海事局视情况做好航道临时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好水上交通秩序。动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部队开进途中的交通保障。   (五)医疗防疫保障   由各级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指导灾区开展防疫消毒、伤病员救治等工作。   (六)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制定防风抢险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抢险工地和重点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七)物资保障   1.市三防指挥部和各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储备相应的抢险物资。   2.各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八)供电保障   各级电力部门负责提供防风抢险救灾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九)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要安排一定额度的防风抢险应急资金。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紧急避难场所应急制度,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七、应急结束   当洪涝台风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台风解除报告,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2年度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湛府〔201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市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血浆综合利用技术—人血白蛋白及免疫球蛋白类产品生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14项科学技术成果湛江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对虾自动去肠剥壳机研制与产业化”等17项科学技术成果湛江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防电磁辐射电磁炉”等21项科学技术成果湛江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希望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创造更多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成果,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动五年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2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附件: 2012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一等奖(14项)   1.血浆综合利用技术——人血白蛋白及免疫球蛋白类产品生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朱光祖、蒋桂香、黄荣强、洪好武、郑文东、王明明、李亚增、   张伟、罗观文   2.莺琼盆地超压地层压力预监测方法研究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谢玉洪、蔡军、杨计海、欧本田、刘爱群、方小宇、王雷、高永   德、程光华   3.基于物联网的制糖产业流程监控及税务规范一体化服务平台   完成单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江市软件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杨剑、黄承芬、欧先俊、黄小旺、林科、朱国杰、宋斌、张忠勇、   许粤江   4.新型高压油漆喷涂专用软管   完成单位:湛江合力塑胶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杨开果、韦上茂、李杰源、朱帼风、李少春   5.基于交联多孔树脂的羽绒加工新工艺及其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鸿基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嘉应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凌伟亮、黎彧、李善吉、高虹、向华、凌伟忠、陈杰、李康生   6.南海西部深水区富烃凹陷评价技术与天然气勘探突破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王振峰、孙志鹏、黄保家、李俊良、赵小鹏、李绪深、杨计海、陈志宏、李列   7.原种南德文、利木赞种公牛的引进、杂交改良雷州黄牛   完成单位:湛江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广东湛江金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黄昌福、叶其源、万江虹、李基旺、叶其旭、侯邦奕、周建业、   骆贤群、黄银华   8.香蕉枯萎病综合防控技术体系的研究与示范   完成单位:湛江市博泰生物化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海洋大学   徐闻现代农业灌溉有限公司   湛江海大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陈彪、胡章立、梁钾贤、王荣辉、蔡凯、黄细华、武胜燕、王龙甫、李华坤   9.多鳞鱚(沙锥鱼)繁殖生物学及全人工繁育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杜涛、刘丽、黄洋、曹剑香、黄海立、刘楚吾、黄建盛、杨世平、王成桂   10.重组人生长激素对COPD患者营养状况影响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吴斌、赖天文、陈敏、黎东明、李文、吴东、岑慧、王润秀   11.DRGs与国际疾病分类(ICD-9-CM-3)手术操作编码在临床路径管理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李建炜、蔡玉桂、林洁中、陈娟、陈小花、张亚兰、张安、曾桂   珍、欧明霖   12.酪氨酸激酶抑制剂PTK787抗白血病作用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日玲、田川、蔡康荣、陈铭珍、唐兰芬、郭亚楠、邸晓华、王   欢、阮豫才   13.粤西汉族人CTLA-4基因多态性和碘摄入对Graves病发病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武革、陈晓铭、黄健宁、吴美芬、郭中秋、吴平、方烁、周飞、   陈文璞   14.泌尿系统腹腔镜手术中血流动力学及动脉血气参数的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杨水华、高绍青、陶勇、吴颜娟、陈伟光、余刚、黄月莲、陈松   宁、何水勇   二等奖(17项)   15.对虾自动去肠剥壳机研制与产业化   完成单位:雷州半岛水产设备厂   主要研究人员:彭德权、陈兆杰、黄意雅、陈思劲、符维三、邓三护、郑庆东   16.硝酸益康唑气雾剂微乳工艺的研究及产业化   完成单位:广东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夏敏、林文辉、王一飞、万来鸿、林广怡、廖小丹、汪怡   17.超支化聚酯锂离子电池凝胶电解质   完成单位:湛江师范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冯宗财、宋秀美、杜建中、沈戮、高利军、王赟、余炳生   18.GLD信息防伪系统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恒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黄阳旭、郭标、陈伟、朱河、王春波、朱析、陈志敏   19.南海西部地区提高钻井机械钻速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张勇、黄凯文、郭永宾、段泽辉、黄熠、徐一龙、张超   20.3-DEM转运点技术在散货卸船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凯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剑华、王自韧、洪斌、赵汝新、金丛兵、刘璟、任洪森   21.食品安全阳光厨房创新监管模式   完成单位: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研究人员:陈景泰、周岚、宋贵、何玉科、吴增敏、陈荣、宋小平   22.野生仙人掌多糖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师范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曾富华、赵龙岩、李莉梅、袁清霞、李恒、张松莲、黄卫   23.双齿围沙蚕规模化人工育苗及工厂化养殖   完成单位:湛江市长源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曾祥玲、郑进清、梁友富、黄文清、梁永忠、孙德进、吴超艺   24.剑麻种质资源保护评价和利用   完成单位:广东省湛江农垦科学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胡乃盛、姜伟、李强有、文尚华、黄标、陈叶海、张曼其   25.优质、抗病、高产甘薯新品种湛薯01-2的选育与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汪云、李观康、陈朝贵、何霭如、陈胜勇、余小丽、钟国辉   26.桉叶不饱和脂肪酸资源和药用价值评价   完成单位:国家林业局桉树研究开发中心   主要研究人员:吴志华、谢耀坚、李天会、杨巧丽、张婧、彭彦、黄赤夫   27.浆肌层下剥除法处理异常肿胀阑尾根部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建发、陈引香、杨翅、肖建秋、傅明、李萍、谢奎龙   28.不同内固定方式应力遮挡效应有限元分析等数字医学技术在骨科的应用系列研究   完成单位:廉江市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钟华、岑怡彪、朱智敏、杨柳明、赵延龙、常进勇、赖坤聪   29.提高宫颈癌患者术后康复效果和生存质量的系列护理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邱锡坚、梁玉连、许美华、陈县、尤海鸿、徐河玉、杨瑞珍   30.急性心肌梗死溶栓后心率变异性近日节律的变化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许锦荣、刘衍宇、陈玲、凌云、关俊文、徐建、关春红   31.鼻腔肠管管饲预防重症脑出血术后患者坠入性肺炎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劳永光、宋小娟、黄庆、叶乔冬、谢小春、刘华荣、李冲   三等奖(21项)   32.防电磁辐射电磁炉   完成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家用电器工业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叶志中、张四林、钟树沛、张勇强、李森   33.地市级气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湛江市气象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主要研究人员:谢仕义、张羽、张世龙、吴德平、吴卫祖   34.菠萝罐头高效自动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   完成单位:广东伊齐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华南农业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王京、李远志、李为陆、叶盛英、张银武   35.智能中压配电开关设备技术研发   完成单位:湛江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佘宗源、曾志伟、林茂、李上保、张国华   36.机车行车安全设备在港区调车作业中的开发运用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许强、颜明、陈向晖、陈庆龙、李军复   37.鱼类下脚料精深加工成套设备的研制及生产   完成单位:湛江市鸿威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殷小春、李飞、林庆文、罗日芬、陈永文   38.不断轨应变式动态轨道衡免维护软件系统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邱其云、许强、颜明、韩藕、李军复   39.凡纳滨对虾亲虾环保配合饲料   完成单位: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赵丽梅、王华朗、曾庆雄、张海涛、黄智成   40.鼠李糖乳杆菌作为动物微生态制剂的研制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金银卡(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徐春厚、刘颖、苑忠昌、潘丽媚、谢为天   41.龙舌兰麻超氧化物岐化酶的提取与药用价值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师范学院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冰、陈良、夏敬民、胡小军、高利军   42.安全抗病低盐度南美白对虾配合饲料研发与产业化   完成单位: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程开敏、郑石轩、田丽霞、朱学芝、郑丽明   43.野生草菇Vb菌株的鉴定及驯化栽培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刘月廉、吕庆芳、林巧玲、李映志、叶春海   44.慢支咳喘灵对慢阻肺免疫功能的临床和实验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肖波、刘晖、陈康桂、曾韵萍、劳锦波   45.白细胞介素-1β的脊髓保护作用及其机制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郭伟韬、曾荣、李健宁、孙欣、林颢   46.松果体区肿瘤合并梗阻性脑积水伽玛刀治疗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湛江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宋长龙、张宗平、吴宏、张军、李友勇   47.益肾溺血消颗粒治疗慢性肾小球性血尿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周嘉洲、蔡柏、陶雪芳、陈晓征、陈爱莲   48.SLIPA喉罩用于临床麻醉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湛江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阮骆阳、曹金良、廖历兴、梁大顺、许晓梦   49.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与高血压患者左室射血分数相关性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凌云、刘义明、林桂花、黄昌举、林雪英   50.完全性胰液外引流预防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胰瘘的机理分析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湛江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吴国忠、姜杰、庞绍春、全晓国、张雪燕   51.CA-125及HE4在卵巢癌患者的诊断、预后评估及复发中的应用价值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袁新荣、袁莉、李红薇、樊龙中、段玲   52.射频消融髓核成形术治疗颈椎间盘突出症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张维成、李建炜、欧阳向华、廖兴华、陈爱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试点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湛江市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覆盖城乡、永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全市获得市、县(区)级文明村称号的村庄(或条件相当村庄),通过竞争方式选择50条自然村,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试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建设生态文明村的基础上,坚持以政府为引领、农民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创建原则   (一)政府为引领。政府的责任是统筹、指导、推动,制定创建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落实创建责任,加强创建督导,给予帮助扶持,抓好创建保障,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农民作主体。农民是创建示范村的承担者、创造者和决定者。广泛听取农民心声,深入了解农民需求,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以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真正成为示范村创建的实践者和受益者。   (三)多方齐参与。各行各业各部门全力支持示范村创建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协作联动,广开渠道,多元投入资金,共同推动“示范村”建设。   三、创建目标   示范村试点工作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基础设施完善、服务管理到位、生活质量提高的建设标准,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考评、验收。对创建达标的村庄兑现奖励金,授予“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牌匾。   四、创建标准   (一)村庄。村庄有规划,道路硬底化,公交通行并设有交通站点,村落地名标志建设清晰规范。   指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民政局。   (二)村场。村场干净、整洁,有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户集、村收、镇转、县处理);村级配备保洁队伍。   指导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医疗。建设村级卫生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配有20种常用的医疗设备。完善村民健康档案。做到“小病不出村”,医疗保险全覆盖。   指导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饮水。饮用水源安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实现“户户通”。   指导单位:市水务局。   (五)集市。新建或改造升级农村农贸市场、百货商店(超市),满足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用品购买需求,市场干净、硬底化,生熟食分区管理。   指导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六)教育。有幼儿园,园舍及设备设施达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确保农村孩子有学上、上得起学。   指导单位:市教育局。   (七)文体。电视、网络、电话全覆盖;设立村民文体活动场所,有适合村民(包括老年人)活动的场所设备配置;建立农村文化室,有农家书屋(有电子阅览室和图书室),每月至少放一场电影(或送戏下乡)。   指导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八)生态。水土保持好,没有违法违规开采开发现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扶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做好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科培训及销售;殡葬要改革,移风易俗,火化率要达标,建立生态墓园。   指导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九)社保。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建立农村敬老院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做到60岁以上孤寡老人都有人负责联系与服务。   指导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公共服务平台。成立村级基本公共服务中心,受村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领导,配备3-5人,负责本方案项目内容的组织实施,重点开展社会保障、医疗计生等公共服务及日常村务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政策宣传橱窗、村务公开栏。   指导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市创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陈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张子英,市民政局局长李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周密部署,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下同)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出科学考评标准和组成评委会,按照1:1.5的比例推荐条件较好的村庄,围绕本方案规定的10个方面内容,进行竞选演讲,当选名单公示后以县(市、区)政府名义上报市领导小组(具体送市民政局)。   2.各县(市、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的竞选工作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民政局给予指导。   3.示范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方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为本方案实施的第二责任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层层落实,把工作抓紧抓好。   (三)抓好培训,理论引导。   坚持谋定而动,统一思想认识,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关知识,培训时间3天,培训对象为50条村的村委会书记、试点村村长(具体培训计划另行制订)。   (四)财政支持,保障经费。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投入的基础上,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运用财政奖励(以奖代补)、竞争分配的方式,推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财政局按照每条村50万元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市、区)财政落实配套资金10万元,不足部分由村自筹解决。   (五)做好服务,跟踪指导。   为提高示范村建设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湛江师范学院的资源优势,协助村级基本公共服务中心进行人员培训,对示范村建设进行信息收集、编印简报、逐一建立示范村档案等工作。对创建工作突出的试点村,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湛府〔2013〕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业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现对《湛江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湛府〔2013〕6号)作如下修订,请按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需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需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审批”,改为“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4日 湛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地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结构   2.4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报预警   3.1.4预警行动   3.2应急处置   3.2.1响应启动   3.2.2应急速报   3.2.3现场处置   3.2.4社会动员   3.2.5应急终止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调查评估   3.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保障措施   4.1队伍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平台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7.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7.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7.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湛江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地震、山洪等灾害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组织体系   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国地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国资委、文广新局、金融局、地震局、气象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省地质局水文工程地质一大队、省地质局七○四地质大队、南宁铁路局湛江火车站、湛江机场公司、湛江供电局、湛江军分区、武警湛江市支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保障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畅通。   (4)市教育局:负责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幼儿、幼师及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救灾应急资金的下拨和监督管理;督促县级财政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应急防治资金和救援资金。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危及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监测和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   (12)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监测和处置灾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   (13)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5)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和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6)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7)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和医院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必要时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18)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对所属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9)市文广新局:负责协助播发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防灾救灾法规、政策及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   (20)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1)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处理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省地质局水文工程地质一大队、省地质局七○四地质大队;负责组织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勘查、监测、治理;参与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抢险救灾、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选址评估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23)湛江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灾区被损毁的供电设施、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用电,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4)南宁铁路局湛江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交通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所辖铁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相关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交通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25)湛江机场公司:负责紧急情况下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   (26)市金融局:负责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7)市地震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并进行研判。   (2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29)湛江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行动。   (30)武警湛江市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地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预防预警   3.1.1预防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信息,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市、县、镇三级政府根据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发放“防灾明白卡”。县、镇两级政府要将当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4)鼓励报灾报险。鼓励支持群众和单位通过信件、电话、短信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有关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报告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   3.1.2监测   (1)市、县、镇三级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铁路等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2)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地质灾害报警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要迅速组织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初步核实灾情,及时研判,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   3.1.3预报预警   (1)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有关单位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5个级别。其中,1级、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市、县、镇三级政府相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及时发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负责预报预警的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期、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4)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水文等部门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发布。   (5)预报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三防部门及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注意及时查收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3.1.4预警行动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预警等级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同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   (1)预报等级为5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2)预报等级为4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预报等级为3级时,当地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应急处置   3.2.1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市、县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市、县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国土资源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2应急速报   (1)速报时限   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并随时续报灾害处置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两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较大、一般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两小时内速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4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2)速报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采取的对策措施。   3.2.3现场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3.2.4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应急终止   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变更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3.3.2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3.3.3恢复重建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4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救援、灾害损失等相关信息。   4保障措施   4.1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现有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利用就近地勘队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4.2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4.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4.4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是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2)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附件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7.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4)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7.3较大地质灾害(III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7.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   (2)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湛府办〔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体育产业作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拓展体育发展空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我省体育发展方式的意见》(粤府〔2012〕58号)和《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提高市民整体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为根本,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以开发大众体育市场为基础,积极扩大群众体育消费,不断增加体育产品和服务内容;以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业为重点,大力培育体育产业品牌;以创新体育产业管理体制机制为主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发展体育产业。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初步建立符合我市现代体育发展规律,并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体育产业体系;全市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0.08%;城镇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逐步提高;培育一批体育产业园区、产业基地;打造以竞赛表演业为龙头,健身业、体育用品业、场馆服务业和体育彩票业为支柱,体育培训、体育无形资产等多业并举的体育产业体系。   到2020年,体育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0.1%,体育市场更活跃,产业集聚效应明显,以体育为核心的产业链在经济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构建体育产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健身业。结合全民健身计划,抓住承办第十四届省运会的机遇,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扩大城乡居民体育消费规模。健全全民健身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开发大众化体育健身产品和服务,鼓励建立各类群众性体育健身俱乐部,不断满足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需求。积极举办群众参与性高的各项健身活动,发挥沿海运动资源优势,办好湛江海上龙舟邀请赛、横渡金沙湾、帆船、帆板、游泳、游艇、跳水等水上活动,开发培育有湛江特色的群众健身娱乐市场。   (二)重点开发体育竞赛表演业。建立政府引导和扶持、企业主导、社会办赛、市场运作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申办国内外高水平赛事的引导作用,搭建重大赛事申办运作平台,大力发展体育赛事经济。充分发挥省运会主场馆、湛江跳水运动学校、湛江水上运动中心等大型场馆优势,争取承办国内、省内大型体育赛事,力争在我市形成多项竞技和观赏水平高、群众反响好、影响力大的品牌赛事。鼓励各县(市、区)(含湛江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因地制宜,举办具有区域特色和民族传统特色的体育竞赛表演项目。   (三)积极发展体育用品制造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体育用品制造业,鼓励和扶持大型体育用品制造企业进驻我市,并支持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市体育企业参加省体育博览会、投洽会,提高其体育用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做好体育场馆运营工作。突出体育场馆主导项目,根据各个场馆实际情况,有计划拓展配套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使体育场馆成为集训练、竞赛、健身、娱乐休闲于一体的运动健身休闲中心。重点规划省运会场馆的赛后利用,探索知名体育场馆管理公司参与省运会场馆运营的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升级改造和开发陈旧落后的场馆,盘活体育场馆资源。   (五)稳步发展体育彩票业。明确市、县(市、区)体育部门管理体育彩票职责,推进体育彩票发行三级管理工作。调动县(市、区)体育部门的积极性,着力推动体育彩票的品牌、系统和销售队伍建设。加大宣传体育彩票的公益性,挖掘体育彩票的文化内涵。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增加全市销售网点,依法严厉打击民间私自发行彩票和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   (六)加快发展体育培训业。加强体育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体育学校、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平台开展体育培训活动以及多种形式的有偿训练。利用地理位置、气候和水上项目的优势,争取更多的省级、国家级运动项目训练基地落户我市,吸引更多的省队、国家队来湛训练。利用品牌训练基地的综合影响力,开发面向青少年的体育培训市场。   (七)做好体育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的开发与保护。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名称、标志、版权等无形资产开发和推广力度。引导和支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偿转让体育赛事有关权利。拓宽湛江籍奥运冠军、世界冠军的影响力,发挥名人效应,增加我市体育产业的经济效益。   (八)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带动作用,实现体育产业与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电子信息、商贸等相关产业的良性互动。着力培育滨海体育休闲旅游产业。通过举办和承办国际、国内大型体育赛事,拉动我市旅游产业经济效益;发掘我市滨海资源,结合旅游景点开发,建设有湛江特色的滨海体育休闲旅游项目。   三、科学布局体育产业   (一)统筹规划体育产业布局。根据全市体育资源区域分布情况,规划体育产业布局,形成集约型体育产业发展模式:霞山区主要发展游艇和自行车休闲旅游(森林公园)项目;赤坎区以跳水项目为主导,以湛江跳水运动学校为依托,提供跳水项目有偿培训服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用水上运动中心打造以帆船、帆板和游艇项目为主的海上体育健身休闲区域,建成沙滩排球、人龙舞表演和潜水休闲旅游基地;麻章区重点建设高尔夫运动场地和帆板(湖光岩)训练基地;坡头区以省运会主场馆和南海游艇俱乐部为依托,积极发展海东新区休闲体育旅游项目;雷州市利用西海岸的滨海旅游资源,重点发展水上运动、低空飞行等海上休闲旅游项目;吴川市打造以高尔夫球项目为主导的南方训练基地,吸引国内外专业运动队,引导该项目的开发培训方向,拉动体育产业全面发展;廉江市着力推动体育彩票品牌建设,重点发展登山和拓展运动休闲旅游项目;徐闻县发展以漂流、游泳、潜水项目为主导的生态体育休闲娱乐业;遂溪县以醒狮文化为平台,打造中国醒狮文化基地。根据我市《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湛江市“五岛一湾”滨海旅游产业园发展总体规划》,围绕南三岛、特呈岛旅游圈打造成国家级滨海旅游示范区,建设中国南方冬休度假基地和国家海洋公园,打造“五岛一湾”体育休闲旅游产业圈。   (二)积极培育体育实业。打造体育产业园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集体育产业示范区、绿道体育于一体的“一湾两岸”海滨特色体育圈。培育体育产业基地,结合各县(市、区)城市资源、产业优势和传统特色,逐步培育和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体育项目为载体的县级体育产业基地。   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一)加强对体育产业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体育产业发展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协调指导职责,完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互动发展。   (二)建立健全体育产业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适应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构建体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行业协会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行业自律、体育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政府监管的改革思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相适应、具有湛江特色的体育产业管理运行机制。   (三)创新体育赛事活动和公共体育场馆运作运营机制。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体育赛事和重大活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增强企业办赛能力;对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可采用向社团、企业等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办赛。逐步实行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活动。在确保完成公益性任务的前提下,公共体育场馆可开展商贸和租场停车等多种经营方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群众体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群众体育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湛江市群众体育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群众体育,进一步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群众体育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44号)和《关于加快转变我省体育发展方式的意见》(粤府〔2012〕58号)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宗旨,将发展群众体育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大体育惠民力度;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加快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幸福为本,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引导人民群众进行高雅、时尚、休闲的体育运动;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群众体育大发展,形成广覆盖、可持续、充满活力的群众体育工作局面。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湛府〔2012〕142号),将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作为群众体育工作的主要载体。到2020年,全民健身场地、活动、组织、服务四大网络基本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区域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全面实现场地现代化、组织网络化、活动体系化和促进群众科学健身、强化体质的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1-2015年):重点加强全民健身四大网络建设,提升群众体育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水平,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全市各类体育场地设施达到5800个以上(相关标准按2004年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的第五次全省体育场地普查统计口径,下同),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以上。市、县(市、区)(含湛江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下同)、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达到《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相关标准和要求。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省体育局规定的每万人15名的标准,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5%以上,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水平以上的城乡居民比例超过90%。   第二阶段(2016-2020年):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总体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全市各类体育场地设施达到6200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到2015年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公园);所有市辖区建有体育馆(或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全民健身中心)、游泳池、体育场(或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60%以上的街道建有1500平方米以上的健身小广场(含100条全民健身路径);60%以上的城市公园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全市所有镇(乡、街道)建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现市、县(市、区)、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覆盖。城乡居民体育健身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质和健康水平显著提高。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每万人30名的标准,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50%以上,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水平以上的城乡居民比例超过95%。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群众体育竞赛。办好“全民健身日”、“绿道骑游活动”、“迎新年长跑活动”、“体育节”;以广泛组织开展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网球、自行车、轮滑、健身气功、健身舞等小型多样的群众体育竞赛,逐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化、活动化;以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为中心,建成集体育、休闲、旅游于一体的全民健身活动圈;县(市、区)、镇(乡、街道)结合地方特色和群众需求每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一地一品牌”全民健身活动;结合市运会、社区运动会等系列综合性运动会,扶持民间传统体育发展。   (二)打造具有湛江特色的群众体育精品。依托我市三面环海的天然优势,继续提升“湛江海上龙舟邀请赛“、“龙舟大本营”、“横渡金沙湾”、“醒狮”、“人龙舞”等精品竞赛品牌化和影响力;充分利用“一湾两岸”海上资源,开发培育水上夏令营、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OP帆船、帆板、沙滩排球等海上群众体育项目精品;利用绿道、公园、广场,市、县(市、区)、镇(乡、街道)经常性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体育项目;引导和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特点,积极发展和挖掘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群体活动精品。   (三)组织各级各类群体活动和比赛。积极组织参加省体育大会、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展示大赛、省广场舞大赛、省健身气功站点联赛总决赛等省级群众体育比赛,带动各类人群参加健身活动。继续承办广东省“万村农民篮球赛”、“千镇百街乒乓球赛”、“百县足球赛”省体育大会等项目湛江赛区的比赛。争取承办国家、省有关群众性体育活动和赛事,不断提高我市承办群众性活动比赛的水平和能力。加强与国际、内地及港澳台群众体育活动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体育联合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保证在校学生每天有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要求每个学生至少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大力开展学校课余训练,发挥课余训练在增强体质、磨砺意志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体育特色学校的创建工作,逐步形成水平高、管理严和衔接紧密、各具特色的学校体育训练网络。   (五)提高城乡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覆盖率。为加快我市各级各类体育场地建设,各县(市、区)、有关镇(乡、街道)根据需要尽快启动体育馆、体育场、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综合训练馆等体育场地的申报工作;以创建全国、广东省体育先进县(区)、体育先进社区(街道)等争先创优活动为抓手,完善社区(街道)居委会的体育场地建设和体育器材覆盖。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健身的体育场地的需要,力争到2020年,市区建成“十分钟体育圈”,镇(乡、街道)建成“十里体育圈”。   (六)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和管理。市、县(市、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制订出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按实际情况在节假日免费对社会开放,努力推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各类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   (七)加强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全市90%以上的镇(乡、街道)建有体育组织或镇(乡、街道)综合文化站中配备专(兼)职开展体育工作的人员;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为切实发挥全市各社会体育团体在推动群众体育社会化的作用,各县(市、区)在2014年底前成立本级体育总会;在2013年底前成立本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八)争创国家、省体育先进县、体育先进社区。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创建体育先进县、先进社区(街道)居委会活动,在有关社区(街道)和居委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健身气功指导站、文体活动站及晨晚练点,不断推动群众体育社会化。   (九)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公益性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力争2015年底前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到每万人15名的标准。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为群众提供科学的健身指导服务。开展国民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建设,2014年底前实现全市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覆盖率达到100%;2013年开始,市每年开展3000人次的国民体质监测任务,县(市、区)开展1000人次的国民体质监测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责,切实加强对群众体育工作的领导,把组织落实本工作方案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写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和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等相关工作要求,并不断延伸和拓展纳入内容。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落实群众体育各项工作,落实体育惠民任务。   (二)加大经费投入。调整优化体育经费使用结构,加大对群众体育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扶持群众体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留归体育行政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国家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扩大公共财政对县级群众体育工作的保障覆盖范围,加大对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群众体育活动的经费投入,支持行政村(社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群众体育事业,对贫困落后地区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给予经费补贴。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兴办群众体育事业,多渠道增加对群众体育的投入。   (三)强化体育部门职责。市体育行政部门要突出以群众体育工作为中心,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订群众体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拓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内容和范围,加强对群众体育工作的指导及群众体育组织管理。要建立健全群众体育工作统计指标,优化、规范统计科目,推进统计网络建设。制订出台群众体育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完善群众体育工作评价体系,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工作责任制。   (四)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群众体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群众体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立项、投资、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文化、教育、旅游、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体育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体育与文化、教育、旅游、卫生等事业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各行业、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   (五)加强群众体育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理念,引导群众科学锻炼,努力营造科学健身、形式多样、深入持久的群众体育活动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使(饮)用的供水活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池、箱”以下简称为“池”)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第三条在湛江市市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从事二次供水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市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管理。   市卫生局(下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环保、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房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利用城市供水进行二次供水活动的,其供水水质不得低于城市供水的质量。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水池及其加压设施的池容积及管道口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高位水箱设置专用房间;   (三)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四)池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并且有防污染设施;   (五)供水系统中,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等符合质量要求,所用原材料及其涂料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七)泵组、电器等安装合理,运转正常;   (八)地下式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和开放性垃圾堆。   第七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其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建设单位必须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设施混用,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材料、器具以及加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等,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或供水企业专业队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前,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部门申报验收。供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卫生行政部门、供水企业联合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抄表计量到户。水表要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计量准确。   第十三条结算水表(含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含管道、各类储水池及加压设备等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不得拒绝、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抄表、换表工作。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水池清洗保洁管理制度,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清洗保洁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管理档案。如发现水质受到污染,须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等必须是合格产品,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储水池清洗消毒所产生的费用,由清洗保洁单位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收。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对所属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应急管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   (二)供水设施应当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储水池结构完好,无渗漏,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储水池应当封盖加锁,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干净卫生。   (三)当发现用水水质受污染时,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并配合供水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供水单位接到水质受污染的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向用户供水,尽快组织清洗消毒工作并向供水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水池清洗保洁单位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专业清洗消毒人员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达到上岗要求才能上岗。   第二十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二次供水专业清洗消毒从业人员的培训、体检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清洗保洁单位报检的已清洗设施的检验,须在接到报检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样检验,并分别向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和清洗保洁单位报告检验结果。当发现储水池消毒清洁后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时,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清洗保洁单位在限期内重新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卫生合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处理并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阻挠市供水企业或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湛府发〔1994〕3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湛价〔2013〕74号 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报来《关于调整湛江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湛水集团〔2012〕81号)及《关于要求增加市城区引水工程运行经费的请示》(雷河字〔2012〕46号)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89号)的精神,经成本审核、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程序,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区自来水等价格调整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   市区自来水平均到户价格由现行的2.59元/m3调整为2.895元/m3。具体分类到户水价如下(详见附表):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2.31元/m3调整为2.575元/m3;   第二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3.02元/m3调整为3.325元/m3;   第三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3.72元/m3调整为4.075元/m3。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由现行平均的2.92元/m3调整为3.325元/m3。   (三)特种用水到户水价由现行的4.30元/m3调整为5.725元/m3。   二、市区引水工程运行经费由现行的0.08元/m3调整为0.095元/m3,按市自来水公司实际售水量计收。   三、对市区低保户、五保户家庭实行优惠政策   凡市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的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5立方米的免费水量。对于当月用水量不足5立方米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低保户、五保户的用水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四、以上价格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湛江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分类情况表   湛江市物价局   2013年5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志办〔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湛单位:   《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湛江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地方志资料搜集和整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好地方志资料年报(以下简称“资料年报”)工作,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20号)和《广东省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粤志办发〔2012〕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地方志资料,是指反映本地区、本行业(事业)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情况的概况资料、大事记资料、专题资料、人物资料、文献资料、图片音像资料及其他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   概况资料是:行业(事业)概况性资料及主要统计数据。   大事记资料是:行业(事业)较大事件资料。   专题资料是:行业(事业)具有代表性、典型性事件资料。   人物资料是:行业(事业)有较大贡献和重要影响的人物及事迹资料。   文献资料是:行业(事业)具有重要存史价值的文件、调查报告等原始资料。   图片音像资料是:行业(事业)基本面貌、发展变化、特色及重要人物与重大事件照片、地图、规划图、示意图和音频、视频资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年报制度,是指承报单位按行业(事业)年度资料纲目,全面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地方志资料,逐年报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本市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湛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方志办)负责全市资料年报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培训、督促检查和审核验收。   第六条市地方志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资料年报工作会议,至少举办一次年报资料业务培训班。   第七条市地方志办可以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征集年报资料;可以外包方式,聘请专家等人员参与或承包年报资料编纂。   第八条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央、省驻湛单位为年报资料承报单位。   第九条承报单位要加强对资料年报工作的领导,将资料年报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负责资料年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保障资料年报工作条件;建立本行业(事业)资料年报网络;按要求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和报送本单位、本行业(事业)年报资料。   第十条承报单位要拓宽年报资料搜集渠道,除档案资料外,要注意搜集媒体资料、口述资料和实地调查资料等。   第十一条承报单位搜集、整理、汇编、撰写年报资料要存真求实,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   第十二条每年9月前,承报单位要对年报资料进行审核和修改,形成送审稿(纸质文本3份及电子文档),填写《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一并送市地方志办审查验收。   第十三条市地方志办收到送审稿和《地方志资料年报审查验收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验收。如果未通过验收,承报单位接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验收要求完成修改并再次报送。   第十四条年报资料以第二轮地方志书下限为起点逐年报送,保持年度资料之间的连续性。下限起点为2001年,按照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段报送年报资料。   (一)2012年起的年报资料,在次年9月前逐年报送。即2013年9月前报送2012年的年报资料;2014年9月前报送2013年的年报资料,以此类推。   (二)2006年至2011年的年报资料,在2014年9月前报送。   (三)2001年至2005年的年报资料,在2015年9月前报送。   第十五条承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方志办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地方志办提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的;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第十六条市地方志办逐年通报承报单位资料年报工作完成情况;对在资料年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志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湛江市物价局关于建筑材料   价格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价〔2013〕82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物价局关于建筑材料价格监管的暂行办法》于2013年5月30日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湛江市物价局关于建筑材料价格监管的暂行办法》   湛江市物价局   2013年6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物价局关于建筑材料价格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和社会经济平稳发展,保持建筑材料价格的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相关价格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建筑材料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主要指建筑用砂、石、水泥、钢材、铝材、砖、木材、玻璃、沥青及制品等与重点项目建设及抗震救灾关系密切的原材料。   第四条经营者经营建筑材料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属市场调节价的建筑材料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六条经营者经营建筑材料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产地、规格、等级、价格等资料,做到标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导致价格大幅度上涨;   (二)利用自然灾害和当地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时机,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   (三)囤积居奇,导致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相同产地、等级的商品,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也不得通过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第十二条建筑材料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组织(协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指导本行业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引导、鼓励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行业的价格自律。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经营行业组织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条件,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也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第十四条建筑材料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采取限定差价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   第十五条对建筑材料价格实施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选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监测品种;根据临时监测或者应急监测需要,确定临时监测单位。被监测单位必须如实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成本审核,并公布社会平均成本。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测定行业平均成本及合理的利润水平。   第十八条为有效测定湛江市建设材料价格合理水平,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以会同建设、经信等部门根据本辖区建筑材料流通情况设置建筑材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湛江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和供应变化,定期(一般半年)测定全市分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参考价格,通过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依法对建筑材料经营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干涉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价格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开展价格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行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湛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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