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联合举办了第二期“提振消费维护权益”大讲堂。“职业索赔现象对消费信心与营商环境的影响”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
据披露,上海去年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近8000人年投诉量超过10件。更奇葩的是,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
其实,之前“拍黄瓜”的争议不断:有火锅店因为卖“拍黄瓜”被重罚1万元;之前“凉皮放黄瓜丝被罚”还上过热搜;湖南株洲一对父子曾举报当地饭馆“拍黄瓜”竟然49次,相对于这个举报1372家餐饮店“拍黄瓜”的人,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
“拍黄瓜”之所以成了“职业打假人”最爱举报的项目,是因为这虽然是一个家常菜,但是之前属于食品监管中“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特殊类目,而需要办理专门的食品安全许可,对餐馆提出了拥有不低于5平方米的制作凉菜的专间等高门槛。所以,在之前,对小饭馆卖“拍黄瓜”是“一告一个准”,而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馆可能面临动辄数千乃至上万元的重罚。
显然,之前既有法律的宏观规定和餐饮企业的实际运营之间产生了不小的落差,而这种落差又被“职业打假人”恶意利用。结果就是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要挟式举报之间的恶性循环。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去年7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其中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赢得民间一片叫好声,被赞为“解放了‘拍黄瓜’”,这也让很多“职业打假人”不能再借黄瓜生事。
“职业打假”沦为敲诈商家的灰色产业
要强调的是,目前“职业打假人”群体已经完全背离了消费者维权的初衷,不再是普通公众认识当中的那个“白衣骑士”“市场啄木鸟”,相反“职业打假”已沦为专门敲诈小微经营者、绑架执法者、败坏营商环境的灰色产业。
从举报对象上看,他们举报的往往是一些和商品、服务质量关系不大的“规则瑕疵”,诸如:举报商家在广告当中用了“第一”、“最”等字眼的“绝对性用语”;举报“拍黄瓜”“包子铺卖豆腐脑”等“超范围经营”;举报农家加工的农产品没有生产日期和标签,等等。这些“违法”很多只是技术瑕疵,本来通过执法机关一线指导、警告纠正就可以改正的,但是,“职业打假人”还是选择借机牟利。
之前重庆农妇网上卖自家做的扣肉,有人故意下单150份之后,又起诉其为没有标签的“三无产品”,一度法院判农妇要赔偿5万元,引发了很大争议。今年年初,某地一家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罚款15000元,当时央广网刊文提醒“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对处罚的公平性提出质疑,而这背后是“职业打假人”海量举报当地包子铺等点心店卖豆腐脑、豆浆的问题。
据这次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的披露,目前举报中排名前两位的问题分别是广告违法行为(占34.79%)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占31.11%)。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况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也就是大家熟悉商家使用了“最好”“第一”“领先”之类的“绝对化用语”,这些表达虽然形式上有违《广告法》,但是可以通过执法谈话来改正,也可以适用“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商家、执法机关因被举报者反复纠缠攀扯而搭上了很大的精力,结果就是商家(特别是小微商家)战战兢兢,甚至很多网店一刀切地屏蔽“最大”“第一”等用词,连书的“第一章”都要打马赛克。
“职业打假”严重占用执法资源
据披露,2023年上海市职业类索赔类投诉数量达到了惊人的24.6万件,其中年投诉量超过10件的投诉者有近8000人。更早的数据是,2014年,原上海市工商局12315系统共接到职业打假类诉求867件,占当年投诉举报总量的1.9%;2018年上半年职业打假类诉求达到61939件,占同期投诉举报总量的30.6%。
从数据上说,“职业打假”的数据飙升,已经严重占用市场监管部门的有限的执法资源以及相关司法资源,让执法单位不胜其烦。像有人举报1372家餐馆“拍黄瓜”,可以想象因为这种举报耗费了多大的执法资源,而这些执法资源原本可以投到与民生相关、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执法领域,现在却被个别“职业打假人”牵着鼻子走,执法机关事实上当了举报人的“工具人”。
不仅是上海面临“职业打假”的骚扰、纠缠,这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据天津东丽区市监局的披露,去年该局的政复议几乎均为职业打假人申请。2023年,四川德阳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告诫书》,提出对于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等。2022年,江西宜春市专门出台了《宜春市关于规范职业投诉举报行为 营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治理“职业打假”,闹剧该收场了
如前所述,“职业打假人”纠缠举报的往往是“拍黄瓜”“卖豆腐脑”“绝对化用语”等瑕疵,可以说这些举报和民生福祉、真正的消费者权益已经南辕北辙,相反这些举报被落实之后,一旦适用行政处罚,必然导致“小过重罚”的尴尬结局。
结果就是,打假人赚得盆满钵满,执法者不胜其烦,留下一堆“卖拍黄瓜被重罚”的极端个案,政府公信受损,法律尊严蒙羞,经营者战战兢兢,市场营商环境被破坏,简政放权的政策红利被“截胡”——全社会输了,赢的只是职业举报人。
“职业打假人”能兴风作浪,背后的原因很复杂。
一者,现行的不少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和现实的经营环境有一定的脱节,这让很多“职业举报人”打着法律的幌子实施敲诈。像“凉皮里面放黄瓜丝”本身就不宜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冷食类食品”的特殊监管规定。这需要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和流程。
二者,个别执法机关没有精准把握“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过罚相当等的原则性规定,机械套用法律,让“职业举报人”有机可乘。
三者,社会对于“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尚没有形成广泛共识,不少人还是相信“职业打假人”的所谓“积极作用”,导致执法部门难以下决心果断处置。
要让市场监管标准回归民间,回归群众的真实诉求,执法不能再被“牵着鼻子走”,要杜绝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和要挟式举报之间的恶性循环。
一者,要精准厘定“职业打假”的法律性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了“职业打假”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那么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如果“知假买假”构成刑事犯罪,就绝不能姑息。
二者,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标准,包括区分牟利性索赔与一般消费维权行为、分类分级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避免“小错大赔”、全链条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要坚决杜绝“小过重罚”的极端个案,绝不能让执法成要挟商家的道具。
三者,完善举报奖励机制,特别是利用数智技术加快建立跨部门共享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等,将“职业举报人”剔除出正常受理举报的范围。
“职业打假者”就不是消费者,不应该适用消费者维权的规则;打假不应成为一门“灰色生意”,更不能绑架执法部门。1372家餐饮店被举报“无证卖黄瓜”,这种闹剧该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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